“不会谈”是伪命题 让职工真正拥有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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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权是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基本权利。工会干部之所以“不敢谈”,其实原因很清楚,就是工会缺乏独立性。企业工会应当是依据劳工组织权(团结权)成立的自治组织,代表并维护职工权益,而现实是,许多工会组织是企业的附属物,受资方摆布,不可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与资方谈判。要解决“不敢谈”的问题,就要改变工会“被组织”、“不组织”的局面,使工会成为职工自己的组织,在全体职工撑腰的情况下,代表职工与资方进行谈判。我想,职工当中应当能找到善于谈判的人,而且职工群策群力是会掌握必要的信息资源的。
工资谈判除了依赖企业工会,还可以依赖地方产业工会。当然,与代表产业工人利益的地方产业工会相对应的是代表企业家利益的地方行业协会,两者之间的谈判,可以商定从事同一产业(行业)工人的工资。因此,有必要根据地方上产业特点,组建地方产业工会,为当地产业工人说话。
当资方不愿意坐下来与工会谈判,或者劳资双方谈判不成功,工人该怎么办?目前,工人除了选择离开,似乎没有别的办法,因为,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罢工权(也称抗议权),但在实际中却受到过多制约。其实,罢工最终还是为了能够进行协商和重新协商。如果工会没有可以施加压力的最后手段,工会的权能就会得不到发挥,工会就会处于弱势地位而不能与资方平等协商,谈判权因而就被束之高阁,何来工资集体协商。

